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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6年02月11日 16:36  点击:[]

河南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督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及时向校、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为稳定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由主管督导、教学、学生、科研的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中具有丰富教学及管理经验的教授、专家组成。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指导学校教学督导标准和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指导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日常教学质量的评价及质量报告发布,审核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及总结。

第三条日常督导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督导负责制,设总督导1人,由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评估督导处,负责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事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规程。设立以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教学督导机构,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工作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教学督导涵盖全校各个教学环节。

第六条教学督导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重点是:

1、承担教学任务的新引进教师;

2、首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承担新开设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3、承担重点课程、精品课程或其它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讲教师;

4、有学生投诉,所投诉的事件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师;

5、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不合格的教师。

第四章督导员任职资格与聘任

第七条校内专职督导员由离退休教师和在职但专门承担教学督导工作的教师组成,兼职督导员由在职的专任教师组成。

第八条任职资格

1、对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深刻理解,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2、坚持原则,团结合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爱岗敬业,责任意识强,有奉献精神;

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

5、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6、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及各类省级以上教学竞赛获奖者优先聘任。

第九条聘任程序

1、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2、资格审核与考察;

3、学校确定人选;

4、公示;

5、正式聘任。

第十条学校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特聘教学督导员,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方式,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教学总督导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负责组织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落实督导工作任务,适时调整督导工作的重点;

2、向督导委员会反馈各类教学检查、评估等督导情况和建议;

3、完成学校及督导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组长的主要职责

1、指导本督导组成员开展工作,完成教学督导任务;

2、制定、落实本督导组工作计划;

3、对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指导或提供咨询;

4、完成学校、总督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掌握教学状况,及时与任课教师或有关部门交流和反馈教学信息,帮助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2、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专项评估或评价;

3、按规定完成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等相关工作;

4、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评优、检查和调研活动;

5、完成学校、总督导或组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工作方法与制度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工作以集体督导与个别督导相结合,通过听课、看课、与教师交流、召开座谈会、查阅教学档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月例会制度,由总督导主持。每学期举行一次由全体教学督导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交流会。

第十六条督导委员会每年初开会审核年度督导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开会听取学期督导总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安排其它会议。各种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等参加。

第七章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七条教学督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参与评选、考核等评价工作时,须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不得私自外传督导组对参评对象的评价信息。

第十八条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应认真做好工作记录,专职督导每周完成的听课、看课工作量在6-10学时之间,兼职督导每周听课、看课工作量不少于2学时;督导有记录、有交流、有反馈,按时将督导工作记录及评价反馈提交,未交者视同未完成工作量。

第十九条教学督导员因故离开学校一周以上,不能参与督导工作时,需告知组长和总督导。在执行集体督导任务时,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半天,须经组长同意;1~2天,经组长与总督导同意;3天以上,经组长、总督导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教学督导员在进行课堂教学督导时应佩带“河南工程学院教学督导”胸牌。

第八章督导员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教学督导员有权按要求检查各类教学活动,查阅各二级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的相关教学资料。单位或教师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教学督导员正常开展工作。

1、有权参加学校、各学院(部)、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

2、有权深入教学管理、课堂、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检查、指导工作;

3、有权查看与被督导教师相关的教学文件与教学资料,如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教案、批改后的考试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成绩报告单、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等;

4、有权制止教师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有权制止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有权制止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

5、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从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方面给予建议性评价;对学生反映教学态度不好、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其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持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教学督导津贴和报酬。其中聘任的离退休专职督导员按行政班要求每天上班,并完成每月的听课、巡课、参会和提交报告等任务时,每月发放基本津贴1200元,听课报酬按每节课60元计算(注:基本津贴和课时报酬随学校工资水平动态浮动,具体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备案后执行);聘任的在职专职、兼职督导员报酬按照督导员职称付酬(听一节课相当于上一节课)。专职督导按行政班发放午餐补助,兼职督导在西校区、南校区每听两节课增加一次午餐补助。集中时间参与学校专项评估、评价等工作每天按照6学时补助。

第二十四条教学工作量与基本津贴挂钩的教学单位,校级兼职教学督导员完成所在单位要求的基本工作量的50%,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并予核发基本津贴。督导员教学督导工作量等同于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总督导原则上不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特殊原因需承担少量教学任务时,需预先征求主管校长的意见。兼职督导员原则上每周上课不超过六节。

第二十六条教学督导员有权自愿申请并经学校备案后退出督导队伍。

第九章学习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教学督导员应积极参加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的学习,了解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形势,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注重自身提高。

第二十八条教学督导员要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提高督导水平。

第二十九条教学督导员应按计划到省内外其它高校交流、提高,参与其部分督导工作,学习督导经验。学校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它高校教学督导员参与我校部分督导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评估督导处负责解释。原《河南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豫工院教〔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各教学院(部)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及督导工作的要求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印发

附件:

关于各教学院(部)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及督导工作的要求

根据上述《河南工程学院教学督导条例》正文和校长办公会关于督导工作的指示精神,学校决定加强各教学院(部)教学督导队伍建设,为做好该项工作并充分发挥各教学院(部)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作用,现将各教学院(部)督导队伍建设及督导工作要求如下:

1、各教学院(部)应以《河南工程学院教学督导条例》为依据,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制定各教学院(部)的督导工作规程,规程内容应包括:督导组织、督导人员的遴选与聘任、督导的内容与方式、工作纪律及要求、待遇与权力、督导结果反馈、总结及其使用。

2、加强院(部)督导队伍建设。各教学院(部)按照学校要求成立督导组。根据《河南工程学院教学督导条例》要求,督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理念先进的专任教师担任(原则上副高级以上职称),院(部)督导组成员不应与校级督导员重复,人数应控制在2-4人。

3、每学期开学前,各教学院(部)应制定督导工作计划,连同督导组成员名单经由院长签字、盖章后于第一周周三前交评估督导处备案存档。督导组成员听课、看课工作量要求每周不低于2课时,并保存听课记录、评价表、反馈内容等佐证材料。

4、各教学院(部)督导组成员对本院(部)理论教学(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进行全覆盖督导。所有督导工作相关材料由各教学院(部)自行建档保存至少5年。每月初上报上月督导听课工作量统计表。督导科汇总后在学期末统一上报学校一次性发放。费用从各教学院(部)教学经费支出。

5、学校依据各教学院(部)制定的督导计划不定期对其督导工作进行督查。

6、每学期最后一周周二前,各教学院(部)应根据本学期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纸质稿由院长签字、盖章后交至评估督导处保存。

河南工程学院

上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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