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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艺术教育政策

2018年05月23日 22:10  点击:[]

1912年9月,北京教育部公布了《教育宗旨令》:“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德。”由此,在1912年9月、11月、12月期间公布的《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师范教育令》、《大学令》,对美育思想做出了政策性说明,确立了公共艺术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1988年4月,国家教委颁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年)》,《规划》是我国第一个国家艺术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方针和任务,提出了到20世纪末学校艺术教育改革的具体要求。

2003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国家艺术课程标准》,2006年3月出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课程指导方案》,第一次正式将普通高等学校(非专业艺术院校)的艺术教育,冠以“公共艺术”的称谓。《方案》提出,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限定性选修课程,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又先后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和美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和美育工作对于提高审美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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